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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代出租營業人繳納之各項費用,是否應由出租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Q:承租人代出租營業人繳納之各項費用,是否應由出租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A:一、財政部48年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釋:「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二、甲公司營業人將所有房屋隔間規劃成學生宿舍出租,除與學生約定須按房間定價繳納租金外,尚須按每人每月1,500元繳納管理費予甲公司營業人代收。因承租人並非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應繳納管理費之人,甲公司營業人亦無符合該條例應由承租人例外負擔管理費之證明,是承租人既無繳納管理費之義務,不論甲公司營業人用任何名義向學生收取的任何代價,依上開意旨,其性質應視同租金收入,為營業人銷售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仍然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