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勞務承攬業,依法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Q:勞務承攬業,依法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A :營業人如以提供勞務為主,約定為他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如因過失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發票並向各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受罰。

 

更新日期:11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