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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營船務代理業,代外國船舶墊付進港費用之溢付進項稅額,是否得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退還?

Q:營業人經營船務代理業,代外國船舶墊付進港費用之溢付進項稅額,是否得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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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財政部102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20055609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其所屬船舶載運進口貨物來臺卸貨,由船務代理業者代其支付港灣、棧埠等費用,取得以該代理業者名義之進項稅額憑證,並按該部96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4340號函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該代理業者申報上開進項稅額扣抵而產生之溢付稅額,准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
  2. 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
更新日期:11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