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會受到何種處罰?
A: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如涉有短開銷售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已逾該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要件,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二、未逾該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要件,又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