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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雖已開立統一發票,惟未交付實際買受人,是否會處罰?
Q: 銷售貨物雖已開立統一發票,惟未交付實際買受人,是否會處罰?
A: 營利事業據實給予或取得憑證,俾交易前後手稽徵資料臻於翔實,實乃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所必要。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謂「依法」,係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規定而言,而所謂「他人」,則指貨物或勞務之直接買受人或直接銷售人,不包括直接買受人或直接銷售人以外之他人。據此,營利事業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給予「直接買受人」憑證,即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違法行為,自應依該條規定處認定總額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更新日期:112-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