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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受處罰時,始提出進項憑證,其漏稅額如何認定?

Q: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受處罰時,始提出進項憑證,其漏稅額如何認定?
A: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得扣減之「進項稅額」,以依法登記之營業人須取得同法第33條所列之合法要式憑證,且於申報期限內檢附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減,而據以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前提要件。營業人若未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據實申報銷售額,致有短報、漏報銷售額之情形,主管稽徵機關即得依照查得之資料(包含已申報之進項稅額憑證)核定該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是為貫徹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由營業人當期自動申報繳納之意旨,限營業人已經申報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始能與當期銷項稅額扣抵。是以,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於計算漏稅額時,僅會扣減查獲前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

更新日期:11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