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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一般扣除額項目採列舉方式,認列醫藥費用之金額,是否要扣除有受領保險給付?

Q: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一般扣除額項目採列舉方式,認列醫藥費用之金額,是否要扣除有受領保險給付?

A: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明定,依實際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前開受有保險給付係指,因被保險人之醫療行為而受領保險給付。

更新日期:11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