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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認定標準為何?

Q: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認定標準為何?
A: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除與配偶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惟分居之認定須符合財政部訂定下列情形之一: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於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各自申報繳稅後,再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另於申報書勾選「分別開單計稅」。

更新日期:109-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