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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始取得金融債券利息所得,為何需繳納10%稅款?

Q95年底付息之金融債券,申請人因故於96年度始兌領利息所得,為何屬96年度所得,不僅需繳納10﹪稅款,且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A:參諸司法院釋字第377號解釋,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又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按10﹪稅率扣繳稅款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是申請人96年度始取得金融債券利息所得,稽徵機關依法認定歸屬96年度所得,採分離課稅,並扣繳10%稅款,並無違誤。

更新日期:107-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