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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權利僅單一,如遇有2人以上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時,稽徵實務上如何認定?

Q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權利僅單一,如遇有2人以上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時,稽徵實務上如何認定?

A當有實際扶養事實之數人在同年度內重複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應由親屬間協議其中1人申報扶養,數人亦可協議每年輪流申報免稅額,如協議不成,則依各申報人提出實際扶養事實證據及民法規定扶養順位,核實認定由主要扶養人列報。所謂「實際扶養事實」,應以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的實際扶養事證,參照申報扶養者與受扶養親屬間有無同住一家、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的照顧、實際支付扶養費用……等情節,綜合判斷申報扶養者對受扶養親屬所盡扶持養護的程度,並以程度較多者,認定為主要扶養者,而得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更新日期:11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