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以未上市股票成交價格之20%申報基本所得額,嗣國稅局查得實際所得較申報數為高,是否會處罰?
A:有關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其出售之實際成交價格,得依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所載價格認定;至原始取得成本,除由納稅義務人掌握外,原則上均可透過被投資公司查詢得知。是如納稅義務人未舉證相關成本費用而逕按成交價格之20%低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致生短漏報情事,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即應受罰,尚不得以已依前揭查核辦法規定計算申報執為免罰之理由。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有此類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均應核實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