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納稅義務人及配偶離婚或分居後,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由何人列報子女免稅額?
A:除雙方自行協議外,稽徵機關認定順序為:
(一)由監護人或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
(二)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
(三)衡酌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至「實際扶養事實」則依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5.其他扶養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