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甲君之成年子女乙君(88年次),110年度在國外就讀語言學校,可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列報扶養成年子女乙君?

Q:甲君之成年子女乙君(88年次),110年度在國外就讀語言學校,可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列報扶養成年子女乙君?
A: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報扶養「在校就學」成年子女。惟教育部認定「在校就學」,須學生入學資格經學校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始有「正式學籍」。本案甲君111年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成年子女乙君在國外就讀語言學校」,要究明「在國外就讀語言學校」是否具備「正式學籍」,因國外語言學校屬短期語言進修性質,不符合教育部認定學生資格,即無正式學籍,不符合在校就學規定,因此,甲君111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列報扶養乙君之免稅額。

更新日期:11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