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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申報列舉扣除其成年就學子女乙君之齒列矯正醫藥費,已檢附診斷證明及收據,為何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Q:甲君申報列舉扣除其成年就學子女乙君之齒列矯正醫藥費,已檢附診斷證明及收據,為何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A:財政部78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甲君雖已檢附其子女乙君齒列矯正費用之診斷證明及收據,惟經稽徵機關查證乙君矯正係因齒列不整齊影響美觀,矯正前咬牙並無太大問題,如不矯正亦不影響牙齒咀嚼功能,該項費用即非屬醫療性質之醫藥費支出,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列舉扣除。

更新日期:11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