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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無支付事實之訂金發票,不得作為營業稅進項扣抵,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虛報進項稅額向來為營業稅查核重點。近來有一行政救濟案件,A公司向上游B廠商預定進貨,雙方原約定先支付訂金,惟事後因故未能進貨且亦未支付任何款項, B廠商卻已就該筆訂金預先開立發票,並由A公司取得而作為營業稅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得後補稅裁罰。A公司不服裁罰處分,循序提起復查、訴願皆遭駁回確認。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應於「收取時」開立統一發票並覈實報繳營業稅,而買方如果最後並未支付之訂金,不可以取得之發票作為進項扣抵稅額,望業者勿心存僥倖,否則會被核認為無進貨及付款事實,虛報進項稅額而受到稽徵機關裁罰。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