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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未收工程款,仍應依合約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的規定,包作業應該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發票,縱使工程款未收到,該營業人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營業人自備材料承包乙營業人工程,於完成工程後,依合約向乙營業人請款600萬元,但乙營業人拒絕付款,嗣經國稅局查獲甲營業人未開立發票,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28萬餘元。甲營業人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最後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仍遭判決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法律規定,包作業開立憑證時限既規定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本件甲營業人承包乙營業人工程,甲營業人既認已完成施作且向乙營業人請款,雖乙營業人拒絕付款,但甲營業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仍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義務,然其卻未依限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對其補徵營業稅,自屬合法;又甲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同時造成短漏報營業稅及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情事,原處分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採擇一從重處罰方式,亦無違誤 。

該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雖然以表格方式列表規定,仍屬於應遵守之營業稅稅法,故承包工程的營業人,應注意按合約記載應收價額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遭受處罰。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