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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舉辦尾牙餐會取得之相關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歲末年終舉辦尾牙取得之餐會、場地租金及提供獎品摸彩等相關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5台電冰箱作為尾牙摸彩品,銷售額100,000元、稅額5,000元,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5,000元,依前開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如營業人係將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作為員工抽獎獎品,且已將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贈送員工時,應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更新日期:11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