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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土地之原因不同,應減除之成本亦不同

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051月間以1,500萬元購入高雄市A透天厝後,於1061月間贈與給陳先生,陳先生於1079月間出售,則其取得成本可否可列報1,500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511日起,個人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申報。而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取得房屋、土地之原因不同,則其可減除之取得成本亦不同,如因買賣取得房屋、土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之價額;而因繼承或受贈(配偶贈與除外)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其成本則為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係因贈與而取得透天厝,則其成本應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而非其父親1051月間購入透天厝之價額1,500萬元。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係採分離申報課稅,即使虧損也要依限辦理申報,如未依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期限內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即使無應納稅額,仍會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行為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