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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限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於審理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案件時,發現許多民眾因誤認房地交易只要沒有應納稅額就不用申報,以致遭處未申報之罰鍰,而該類案件占全部個人房地交易違章案件之絕大多數。

該局進ㄧ步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自10511日開始施行,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者外,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請務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申報之方式,除可採用人工方式填寫「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於規定期限內併同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有應納稅額者),向該管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外,亦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規定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如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除依法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交易,雖然無應納稅額,仍須辦理申報,如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非居住者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免予處罰。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