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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1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房地之課徵所得稅規定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5年度自其父親繼承取得高雄市苓雅區之房地,其107年度出售該房地有課稅所得時,可否選擇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或僅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以下簡稱舊制),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惟為保障現行自有房屋者之權益,且考量繼承人取得系爭房地時點及原因並非其所能控制,乃將被繼承人之取得時點納入考量以符合立法意旨,故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地,如屬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免適用新制,仍按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於所得發生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但若符合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條件者,其房地交易課稅所得額於免稅額400萬元限額內依新制規定得免納所得稅,而超過免稅額400萬元部分則按最低稅率10%課徵。因繼承取得自住房屋、土地之納稅義務人如經計算以新制申報較有利,亦可選擇採用新制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陳先生父親於101年3月3日買賣取得該房地,其於105年6月20日自其父親繼承取得,嗣於107年11月1日出售該房地時,原則上可適用舊制計算該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於108年5月底前將該房屋交易損益,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惟該房地若符合新制自住優惠,且其所計算之課稅所得額於免稅額400萬元以內,陳先生得自行擇優計算選擇新制申報免納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選擇新制方式申報,不論是否有應納稅額,都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遭罰。

更新日期:11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