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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常見違規態樣

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廠商逃漏菸酒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年「菸酒稅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開始執行,呼籲菸酒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果有任何短少、漏報菸酒稅的狀況,請在輔導期間內(113年3月1日至同年月31日)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

該局說明,菸酒產製廠商需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並應於開始產製前,按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後,按同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當月之次月15日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額,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菸酒稅常見違規態樣有下列9種: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
五、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酒精濃度高於包裝標示。
七、加鹽料理酒鹽度不足。
八、以試飲名義出廠、廠內員工供自用或促銷贈送品未報繳。
九、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該局呼籲,菸酒產製廠商如有短漏報稅款或違反稅法相關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淑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0
撰稿人:林玠醇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9

 

更新日期:11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