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得減除之必要費用,須為交易當次因移轉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至於因違反專任委託契約條款改由他人銷售,致須給付之違約金,因非屬移轉該房地之必要費用,不得列為計算房地合一稅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按適用稅率,依限報繳房地合一稅。又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換約費等,始得列為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1月1日與A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專委契約),委託A公司自113年11月1日至114年1月30日止專任銷售乙房地;惟甲君又於113年12月1日與B公司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並於113年12月10日由B公司仲介出售乙房地,因甲君係於專委契約有效期間內另行委託他人銷售,違反與A公司間之專屬委任義務,A公司乃要求甲君依專委契約約定給付服務報酬(即違約金)100,000元,甲君申報乙房地之房地合一稅時,僅可列報支付B公司之仲介費。至給付A公司之服務報酬,係因甲君違反專委契約約定而給付款項,非屬交易房地時通常且必要之支出,自不得列為房地合一稅可減除費用之項目。
該局提醒,民眾委託仲介業者銷售房屋、土地時,應留意委託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避免因違反專任委託約定而衍生違約金爭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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