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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如何列帳及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甲耳鼻喉科診所114年度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帳務處理方式及支付費用是否屬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旅遊支付之費用應取得支付憑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限度(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該局說明,甲診所114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旅遊,該筆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先檢視旅遊活動係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之限制參加條件再判斷該筆費用是否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姵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 5350

撰稿人:葉慧姿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 5369

更新日期:1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