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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不動產隨屋附贈之家電用品,不得列為交易所得之減除項目!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於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下稱房地合一稅)或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下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雖可減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但不包含隨屋附贈移轉給買方的家電用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同法第14條之4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有關不動產交易可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係指個人於取得不動產後,在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且有相關證明文件者,才得以於計算所得時計入成本項下。惟不論是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常見民眾列報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及抽油煙機等家電、廚房用品,因該等用品係獨立於房屋主體之外,非屬不能拆卸、搬遷之固定物,且亦與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有別,自不得列報為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6月交易移轉105年9月取得之房地(適用稅率20%),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62萬元,應納稅額92.4萬元。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君申報之可減除成本中,包含了隨屋附贈給買方之家電用品金額20萬元,因該等家電屬可移動之動產,非屬房地交易相關必要成本,經依法剔除後之課稅所得482萬元、應納稅額96.4萬元、應補稅額4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審理後,仍維持原補稅金額。國稅局特別強調,倘若本案甲君交易之房地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於計算該筆房屋交易所得時,上述附贈之家電用品,同樣會因為不符合「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之必要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國稅局對於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之收入、成本及費用,均會核實審查相關憑證及使用情形。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王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7

 

更新日期:1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