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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綜所稅申報2大利多、4大重點,一次掌握不漏接!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今(113)年5月1日開始,民眾最關心報稅時,有什麼省荷包的利多消息及報稅應注意重點,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2大利多、4大重點,讓民眾一次掌握訊息,快速完成申報。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2大利多、4大重點彙整表

項   目 內     容
利多 1 調高基本生活費 「每人基本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20萬2,000元,較111年度增加6,000元。
2 放寬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資格 新增 1.111年度已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2年度死亡者,其112年度入住日數不受90日限制。
2.112年度(含)以前,符合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3.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者。
4.「呼吸器官失去功能障礙達重度以上」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障礙達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修正 身心障礙者
1.失智症從重度以上改為輕度以上。
2.重度以上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取消「運動神經元及巴金森氏症」的病症限制。
重點 1 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 1.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
2.子女112年度屆滿18歲(民國94年出生)者,可選擇自行申報或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19歲(含)以上〔民國93年(含該年)以前出生〕,未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
2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2年1月1日起實施 1.居住者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且具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關係企業(CFC),應辦理CFC申報,而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不以我國境內居住者為限,亦不論是否為同一申報戶)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且無符合豁免規定,應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2.申報時應提示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及持股比率、CFC財務報表、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CFC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議事錄)等相關文件。
3 調整個人出售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標準(註) 1.調整高價房屋的房地總成交金額
(1)臺北市:6,000萬元(原7,000萬元)以上。
(2)新北市:4,000萬元(原6,000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3,000萬元(原4,000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2,000萬元(原4,000萬元)以上。
2.非高價房屋:部分地區調增所得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4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並取得成立未滿2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發行股份,且持有期間於112年12月31日屆滿2年者,該個人自其所得總額中減除的金額,應計入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註:個人出售房屋如已提供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依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不適用本所得標準。

民眾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請多加留意修正重點,避免申報錯誤,如有相關法令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0
撰稿人:張雯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2

更新日期:11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