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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銷售藥品開立電子發票,買受人身分不同,存證時限不同。

A藥商來電詢問,銷售藥品與藥局,開立電子發票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服務平台)存證時限為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令釋規定,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該部分屬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藥商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核屬藥局銷售貨物之進貨,該部分屬營業人身分,藥商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服務平台存證,依買受人身分區分存證傳輸時限如下表:

買受人身分

存證傳輸時限

非營業人

自發票開立之翌日起算2日內

營業人

自發票開立之翌日起算7日內

如有發票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事項,同發票開立上傳時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A藥商案例,須依前揭財政部令釋規定,就其出售藥品屬性分別開立二聯式或三聯式統一發票與藥局,並依時限表規定,分別於2日或7日內傳輸資訊至服務平台存證。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未依限據實上傳,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按次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請遵循規定以免受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謝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70

撰稿人:林小姐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72

更新日期:1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