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配合演唱會、比賽及節慶活動,在稅籍登記以外地區,舉辦臨時銷售行為,營業人只要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營業稅,無須在舉辦活動當地申請營業稅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營業人如於稅籍登記以外地區,舉辦臨時展售會,於活動開始前,應先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短期展售之地點及時間,並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甲公司稅籍登記在該局鳳山分局所轄高雄市仁武區,於端午連假期間在高雄三民區之愛河河畔臨時設攤銷售與節慶活動有關商品,則該營業人應先向該局鳳山分局報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嗣後將該臨時展售攤位之銷售額併入甲公司之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營業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郭金鶯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0
撰稿人:杜佩眞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