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然營業稅稅籍沒有註銷,但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仍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變更後的獨資組織營業人對外雖仍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屬獨資出資人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當獨資營業人之負責人變更,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依上開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甲與受讓人乙簽訂讓渡契約,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轉讓予乙,甲將其價值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乙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為200萬元,稅額為10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受讓人乙(統一發票買受人欄仍記載為A商號),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乙取得該進項發票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民眾如有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 鄭偉志    股長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80
撰稿人:  許美霞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83

更新日期:11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