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如該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之計算,原則上應依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惟若贈與土地,且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如該土地未經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前段所稱特定親屬,包含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5月死亡,生前曾於114年2月將名下A、B土地贈與其子乙君,並按贈與時A、B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10萬元、334萬元申報繳納贈與稅40萬元(310萬元+33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400萬元,400萬元×稅率10%=40萬元)。嗣乙君於114年12月將A土地出售予第三人丙君並已辦妥所有權登記。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A、B之公告現值已分別為400萬元、420萬元。因甲君死亡時,A土地已經乙君移轉所有權,B土地尚在乙君名下,所以乙君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應以A土地甲君「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310萬元及B土地甲君「死亡時」公告現值420萬元,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其贈與時已繳納贈與稅40萬元及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申報時,應留意被繼承人是否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財產,及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贈與土地是否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俾正確計算價值並申報繳納遺產稅。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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