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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喪葬費及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

邇來有民眾至遺贈櫃檯詢問,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與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等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員工若於辦理退休前不幸死亡,由雇主給付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該類給付係因員工死亡而產生,並非其留下之財產,免予計入該名員工之遺產總額申報,而係屬於遺族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然給付予死亡員工「喪葬費」,則屬該名死亡員工之財產,則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另勞工保險死亡給付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勞工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即該筆保險死亡給付無須申報遺產稅。但是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歷年為員工提繳之本金及孳息,則屬員工個人所有,若於死亡前尚未領取,性質上屬於員工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若退休金於死亡前已領取,則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申報遺產稅,自然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申報該筆退休金,只須按扣繳義務人開立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期限內代為辦理員工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特別彙整常見樣態,提醒民眾留意,以免發生漏報或誤報情事:

項目

 

應否申報

遺產稅

說明

依據

退(離)職金、

慰勞金、撫卹金

屬遺族之所得,非屬遺產,免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

1、參照財政部86 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 861914402號函規定。

2、所得稅法第4 條第1項第4 款規定。

喪葬費

為死亡員工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

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

尚未領取

死亡時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屬員工死亡時留下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另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1、參照財政部94 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1910 號令規定。

2、所得稅法第4 條第1項第17 款規定。

已領取

死亡前已領取之退休金,則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申報,只須按扣繳義務人開立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代為辦理員工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參照財政部94 年3月23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19790 號令規定。

2、所得稅法第71 條之1規定。

該局提醒,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所取得之各項給付,其稅法上課稅性質有所不同,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白淑晏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0

撰稿人:黃閔志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1

 

更新日期:1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