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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留下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也要申報遺產稅?

許多民眾在辦理長輩遺產稅申報時,常會發現遺產中留有道路或公園預定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誤以為這類土地因為使用受限就一定不用繳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受法律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像一般土地一樣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因此法律特別給予租稅優惠。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但在申報遺產稅時,仍應將該筆保留地併入遺產總額計算,再以同樣的金額列為扣除額;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所有權人生前已經政府公告徵收確定,尚未領取的補償費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為了讓民眾更容易理解,該局特別舉例說明:甲君過世後留下A、B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及800萬元。其中A地因為「未公告徵收」,在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應併入遺產總額,再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全額扣除,實質上免徵遺產稅。另B地在甲君死亡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雖然其生前仍有300萬元的徵收補償金尚未領取,但這筆補償金屬於其財產權利依法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詳下表

項目∕土地類別

A地(尚未徵收)

B地(已公告徵收)

土地公告現值

700萬元

800萬元

死亡前是否公告徵收

未領取徵收補償金

300萬元

列入遺產總額項目

土地700萬元

土地800萬元+補償金300萬元

公設保留地扣除額

扣除700萬元

(全額扣除)

扣除800萬元

(僅扣除土地部分)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檢附「載明都市計畫編定日期」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以確保其符合免稅要件。同時,民眾也必須仔細釐清土地的徵收狀態,若屬於已公告徵收但補償金尚未發放完竣的土地,雖然繼承人仍有使用權,但該筆「未領取補償金」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切勿因漏報而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若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0

撰稿人:黃小姐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1

更新日期:11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