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營業人停業後欲恢復營業,應申請復業,以免受罰

營業人因故申請暫停營業,如於停業期間欲恢復營業,應依規定辦理復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同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又該營業人如涉有逃漏稅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某旅館已申請停業,但消費者仍可經由網路訂房平台預訂入住,嗣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100萬元,除通知限期補辦復業並補繳所漏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應依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復業,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加計利息)者,即可免予處罰。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鄭股長偉志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0

撰稿人:胡文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5

更新日期:1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