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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職工福利支出應留意限額規定

營利事業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皆有限額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得提撥職工福利金,並以實際提撥數為準,其福利金提撥標準有三種: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或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至0.15%。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費用核認且不得超過前述第二及第種計算標準之限額。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列報職工福利支出雖有上述限額規定,惟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員工醫藥費可核認定;另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項列支,不足或超過限額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113年度職工福利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因超過可列報限額60萬元(營業收入總額4億元×0.15%),公司於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將超限100萬元部分其他費列支,經國稅局審該超限之費用均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性質,不得列為其他費用,故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列報除員工醫藥費外,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有限額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有無超限情事,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玉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0

撰稿人:王斌任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3

更新日期:1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