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要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未依規定載明,會不會被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別於一般零售業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可免填載買受人資訊,鑑於製造業及進口貿易商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為個人時,為杜絕取巧、逃漏,爰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渠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須載明買受人資訊,以利查證;倘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資訊,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之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萬5,000元,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不實者,得連續處罰;其第2次以後裁處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萬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精密零件製造商,該公司在銷售精密零件與個人時,開立買受人欄位僅以簡略字樣註記「shu」之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價格計5萬元,甲公司未詳實載明買受人名稱與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已構成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違章,第1次裁罰時,按銷售額1%計算為476元(銷售價格5萬元/1.05×1%),因罰鍰不得少於1,500元,應處罰鍰1,500元。

該局呼籲,所有製造業及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應檢視其開立統一發票之內容,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時,有無確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營業人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林川雄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0
撰稿人:黃苡媗            聯絡電話:(07)7256300分機7331

 

更新日期:114-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