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甲君來電詢問,將自己的債權無償移轉給子女,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將自己的債權無償移轉給子女,且經其允受,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無償給予他人,核屬贈與行為;如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間擔任A公司股東時,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A公司週轉,114年度甲君指示A公司直接向兒子乙君還款,等同甲君把A公司的1,000萬元債權贈與乙君。甲君114年度贈與財產總額已超過免稅額244萬元,應依法申報贈與稅;若未依規定申報,除補徵贈與稅75.6萬元【(1,000萬元-244萬元)×10%】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贈與債權和贈與現金、不動產、股票等財產相同,均屬贈與有價值的財產。民眾如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應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如因一時疏忽未申報,在未經檢舉,且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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