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果於實體店面或網路平臺銷售商品,除商品訂價外,店家加收之運費,是否也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或其他費用,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新臺幣(下同)4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滿額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8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金額48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金額48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加收運費外,營業人如對民眾額外收取安裝費或服務費等費用,亦需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林宏泰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210
撰稿人:劉瑋軒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