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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仍應持續滾動檢視是否符合免稅要件

依我國已簽署之所得稅協定及「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符合協定所定條件者,得申請適用營業利潤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免稅核准函後,如於我國境內服務天數合併計算後超過協定所定門檻,構成我國境內常設機構,致不符原免稅要件,應依法補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9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經由員工或其他受僱人員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存續期間超過一定期間,構成或視為在我國境內有常設機構;如屬相同或相關計畫案,其服務天數應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日商A公司於114年度與我國甲公司簽訂多份設備檢測維護合約,並於114年3月至12月間陸續派員至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實際居留天數合計160天並取得服務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A公司委託甲公司向國稅局申請適用臺日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並取得免稅核准函,故甲公司給付A公司服務收入1,000萬元時免予扣繳稅款。嗣後,甲公司因營運需要,與A公司簽訂新設備檢測維護合約,約定服務報酬300萬元,A公司續於115年1月至2月間派員至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並實際居留合計35天。A公司委託甲公司再次向國稅局申請適用臺日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惟因上述多份合約之工作內容性質相同,具有商業關聯性,A公司在臺提供服務天數應合併計算。經重新計算結果,A公司派員於連續12個月內(即114年3月至115年2月)在臺提供服務而實際居留天數合計195天,超過臺日所得稅協定第5條第3項所訂門檻183天,故A公司於我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甲公司前依國稅局核發A公司114年3月至12月設備檢測維護服務所得適用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免予扣繳之稅款,因後續事實情況變更致A公司不再符合免稅要件,甲公司依規定應補報及補繳原給付A公司服務收入1,000萬元應扣繳之稅款200萬元,且A公司115年1至2月取得之服務收入300萬元亦不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服務報酬時,即使已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仍應持續注意後續合約簽訂、變更或外國營利事業派員實際來臺提供服務之情形,並滾動檢視是否仍符合所得稅協定免稅規定。如發現相關計畫案合併計算後存續期間已達常設機構門檻,應主動向國稅局辦理補報及補繳扣繳稅款。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撰稿人:呂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1

更新日期:1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