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房地合一2.0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課稅,持有期間愈短,稅率愈高,最高達45%。惟考量以營利事業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屬供給不動產市場之生產性營業活動,乃規定其產生之所得不適用上述分開計稅規定,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110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其房地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點規定,所稱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是指營利事業交易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土地取得日期為105年1月1日以後)簽訂合建分售契約,甲建設公司為起造人,並依契約約定興建完成後一定時間,由甲建設公司向乙地主買回未出售餘屋之土地,嗣後甲建設公司於111年8月併同出售該餘屋及坐落基地,因甲建設公司出售之房屋為其興建完成後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出售之土地為其興建房屋之坐落基地,故依前揭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甲建設公司111年度出售該房屋、土地之所得,均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課稅,不適用按持有期間之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起造人並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分別銷售房屋及土地,嗣後向地主買回原合建分售房屋之坐落基地,並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該房地之所得,均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計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或「AI稅務知識包」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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