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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應注意結餘款使用計畫之執行進度與期限

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收入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者,應依該計畫確實執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若有無法依計畫項目或金額使用結餘款之情形,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應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並依變更後使用計畫確實執行,始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另應特別注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甲基金會112年度結餘款為200萬元且支出未達收入60%,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113年至115年(共計3年)之使用計畫。若該基金會至115年12月31日計畫屆滿時,實際使用金額150萬元少於計畫金額200萬元,未使用完竣,應於原計畫屆滿之次日起3個月內(即116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始得就112年度結餘款200萬元適用免稅,否則應就該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此外,縱使申請變更計畫,原計畫與變更後計畫之總執行期間合計仍不得超過4年(即最長僅能執行至116年12月31日止)。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應密切注意結餘款使用計畫之執行進度與期限,如有變更需求應於規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郭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0

撰稿人:王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9

更新日期:115-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