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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小心別漏繳了證券交易稅!

近年股市熱絡,民眾買賣上市櫃股票時,證券交易稅係由證券商代徵繳納,無須自行辦理;惟許多民眾手中亦持有未上市公司股票,當股票出售時,常不清楚是否應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印製股票並經銀行簽證後發行,或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發行無實體股票並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都屬於有價證券,出售時應按規定繳納3‰證券交易稅。買賣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簽證之股票或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或買賣「有限公司」出資額時,因其交易標的非屬有價證券,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同時持有未上市A公司股票(經銀行簽證後發行)及未上市B公司股票(未經銀行簽證發行)各1,000股,115年8月10日全數出售予乙,每股售價皆為新臺幣(下同)250元,因出售A公司股票屬有價證券,買受人乙應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繳納證券交易稅750元(250元×1,000股×3‰);出售B公司股票,因交易標的非屬有價證券,故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手中持有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民眾,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是否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股票。如發現有未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洪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0

撰稿人:謝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8

更新日期:1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