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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獲配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盈餘課稅之放寬規定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正式上路,為使CFC制度順利推行,財政部參酌外界意見於112年12月21日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以完備我國CFC制度相關執行細節,並考量臺商對外投資型態,放寬CFC公司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今(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修正前CFC辦法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之盈餘,可列減項,而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則列加項(或減項),故112年度分配之盈餘,於修正前原應列為112年度CFC之當年度盈餘,惟考量CFC 112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CFC制度施行前之累積盈餘,又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111年度之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本次修法放寬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之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列加項,得免計入CFC 當年度盈餘課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投資低稅負區的CFC A公司,再轉投資非低稅負區的B公司,如B公司於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於結算申報規定期限內(曆年制為5月1日至同月31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B公司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等),得免列為A公司當年度盈餘加項,俟A公司實際分配該盈餘回臺灣才課稅。

該局提醒,CFC獲配符合前揭修正後規定轉投資事業盈餘者,納稅義務人須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相關文件,始得免列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又今年5月為CFC上路後之首次結算申報,建議納稅義務人提前瞭解相關規定、申報書表的格式及應檢附之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反避稅專區」項下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0
撰稿人: 朱珮蒂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1

 

更新日期:1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