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9月份是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不少處於停業狀態的公司行號常困惑:「停業期間是否仍需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即使在暫繳申報期間處於停業狀態,除非符合特定「免辦理暫繳」條件,否則仍應依法辦理暫繳申報與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屬停業狀態,未符合免辦暫繳條件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符合下列條件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當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不包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該局提醒,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停業中之營利事業未符合上揭免辦暫繳條件者,切記按時申報。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除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確實無營業額,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得免予核定者外,稽徵機關將依法加計1個月利息並填發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補繳。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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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潘秀忍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