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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性平線,同婚之稅法權利義務平等無障礙

阿銘跟阿玄是在今(113)年向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來電詢問有關綜合所得稅報稅及贈與稅的相關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是採年度結算、次年申報制,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申報上一年度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以阿銘與阿玄為例,明(114)年5月申報結婚當年度(113年)綜合所得稅,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可先行試算並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哪種方式比較有利,但以後年度要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申報課稅。另同婚者相互間贈與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民眾想瞭解更多性別平等資訊,請搜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https://www.ntbk.gov.tw)性別平等專區,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吳桂蘭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10
撰稿人:王麗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12

更新日期:113-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