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試營運期間尚未正式開幕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凡在國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例如:實體店面、攤位等),即使僅試營運,不論營業額多寡,都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補充說明,民眾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未設實體營業場所,如果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度起,銷售貨物及勞務之起徵點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5萬元),則可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一旦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於當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於網路銷售平台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提醒,若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將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漏稅者,除補稅外,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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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許宏鵬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