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所得,不論交易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以該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如該房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若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致其持有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且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因該筆房地交易屬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類型,可適用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3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購入A房地,嗣因無力清償債務,該房地經法院執行拍賣,拍定價金為400萬元,拍定人乙君於113年2月2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甲君縱因拍賣價金不足額清償債務,而未獲配拍賣價金,仍應於113年2月26日起算30日內按非自願性交易之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稅,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裁罰。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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