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變更酒類產品容量應重新辦理菸酒稅產品登記

為因應市場需求變動,酒類產製廠商如欲變更酒類產品容量,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而非申請產品變更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已核准登記的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已核准登記的菸酒,停止產製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製廠商原生產A酒品登記容量600毫升,欲變更容量為300毫升,應於產製容量300毫升的A酒品前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附酒品照片、標示及圖樣等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另外,若容量600毫升的A酒品不再產製,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產品註銷登記。

該局呼籲菸酒稅產製廠商申請產品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注意相關規定,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淑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0
撰稿人:林玠醇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9  

更新日期:1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