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環境保護團體依法向主管機關立案成立,平時戮力推動環境保護教育,但為增加收入來源,預訂於115年4月4日兒童節舉辦「親子手做體驗課程」,並向參加民眾收取每人新臺幣1,000元不等之課程費用,是否需要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即屬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環境保護團體預計舉辦親子手做體驗課程,並向民眾收取費用之情形,依前開營業稅法規定,係屬銷售勞務收入,應課徵營業稅,並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繳款書),並將第4聯及第5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應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第1、2、3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並以第3聯作為銷售額申報憑證。
營業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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