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6條之2第1項及第2項,新增多項中小企業的租稅優惠措施,提醒中小企業切勿錯失適用租稅優惠的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113年度已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中小企業(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其適用各項租稅優惠措施之申請程序、門檻限制及優惠內容表列如下(以曆年制為例):
優惠措施 | 申請程序 | 門檻限制 | 優惠內容 |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 以費用發生年度為113年度為例,應於114年2月1日起至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前,以書面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 | 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備一定創新程度。 |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15%(當年度抵減)、10%(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 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向國稅局申請。 | 1.當年度增僱2人以上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 2.當年度增僱員工後之月平均本國籍基層員工數,較前一年度月平均本國籍基層員工數增加2人以上。 3.當年度不包括適用增僱員工之本國籍員工薪資金額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前一年度整體薪資給付總額。 4.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當年度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工資。 |
1.得就其增僱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加成100%,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該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 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向國稅局申請。 | 1.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 2.當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高於前一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 3.如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或其他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 |
1.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加成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該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
該局提醒,中小企業申請適用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 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