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即將步入尾聲,許多營利事業正規劃準備年底存貨之整理及盤點,若發現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需報廢時,有關報廢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必須確實毀棄,且須有毀棄過程前後照片、清運或回收證明等資料,經查證屬實,方可認列報廢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一批因過期而無法使用之電子零件報廢損失新臺幣300多萬元,甲公司主張該批存貨已委託廢棄物處理業者銷毀,惟甲公司未能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112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該批存貨毀棄事實及報廢之相關資料供核對,亦無法提示已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或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故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除應注意上述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如報廢品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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