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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等商品,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近年醫美及皮膚科診所盛行,許多醫療院所除了提供醫療美容勞務外,亦有銷售各類護膚、保養品或保健食品。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之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收入,屬於免徵營業稅範圍。另依財政部102年10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67464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1168號函規定,所謂「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爰此,醫師從事美容醫學須涉及醫學專業而得認屬其係本於醫學專業而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核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免徵營業稅;而「瘦身美容」則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屬於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營利事業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某皮膚科診所醫生在為病患看完診後,推薦病患購買診所自製或代理的抗痘洗面乳及保濕乳液,因此類美容護膚保養品並非醫療勞務用品,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特別提醒,醫療院所應自行檢視如有是類銷售「瘦身美容」商品而未辦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僅須加計利息)。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淑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60

撰稿人:黃天鴻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63

更新日期:115-06-15